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 住○○市○○區○○○道○段0000號0樓之0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39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39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3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39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為比對民國111年10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記載內容與法庭錄音內容,以為更正筆錄記載,及審判長、書記官執行職務違法偏頗事實,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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