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98年8月27日裁定移送前來(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號),經查,原告請求關於機車毀損之修繕費用部分,實為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並非上開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範圍內,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於本院仍請求審判,故就該一併請求賠償部分,須另徵裁判費;上開機車毀損之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7,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