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97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979號
原   告 MIT國際科學園區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秀鳳
訴訟代理人  陳智榮
被   告  王珍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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