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永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殘渣袋壹個及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馬永昌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10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出所(接續執行另案),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㈡扣案之殘渣袋2個(保管字號:110保管1803-01及110保管180
3-02,檢驗前毛重分別為0.203公克、0.199公克),均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50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另扣案之殘渣袋1個(保管字號:110保管1803-03,未檢出毒
品反應)及注射針筒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亦得宣告沒收。
㈣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