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 李陳阿蘭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邦國 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捌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