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53號聲請人 張新方 (下稱聲請人)關係人 張新元 兼上一人之代理人 李肖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8行關於「關係人張新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張新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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