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63號原告 傅友 被告 林冠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6188號,原案號:10
9年度易字第4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梁世樺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佩瑜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