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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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王彥迪律師(義務辯護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廷威 律師
劉羽芯 律師 李璇辰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甲○○業與告訴人少年陳○榮(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成立調解在案,陳○榮並已具狀撤回告訴在卷,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姜麗君
法官梁家贏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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