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20號
第11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偉誠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偉誠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5730號、第37291號、109年度偵字第5232號、第5597號、第7389號、第16942號、第24939號、第26126號、第32033號、偵緝字第478號、第479號、第480號、第
482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3339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