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祭祀公業 王四和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甲○○間因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