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3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貴晟選任辯護人何彥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貴晟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梁貴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有2種以上毒品未遂罪之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另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在案;嗣經本院同意先予執行後,被告已於114年1月10日起開始執行上開刑期,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助丑字第4518號、第4518之1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檢表等在卷可稽。準此,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1月10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展庚
法官莊惠真
法官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柔吟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