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單聲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曉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調偵字第24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Switch商標商品收納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2425號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期滿。扣案之仿冒收納包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吳曉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24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3年10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件附卷可稽。又上開案件所扣得之仿冒Switch商標收納包1個(所仿冒商標之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在臺授權 徐宏昇 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