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藍丹卉相對人 陳乾禾
顏金麗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等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1)相對人陳乾禾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708萬元及3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行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皆為136年12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2)後相對人陳乾禾及 顏金麗復 於108年4月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相對人陳乾禾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行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皆為138年3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二)(1)嗣相對人陳乾禾於106年12月19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金額合計620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2)相對人陳乾禾又於108年4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於111年3月28日註銷原契約之循環額度,並將透支餘額61萬元辦理展期轉換為非循環貸款,約定自展期轉換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三)惟上開借款債務,相對人僅繳本息至111年11月19日,即未依約繼續繳付,經聲請人於111年12月28日及112年1月10日以書面通知其繳款,惟相對人仍未清償,迄今尚欠聲請人借款本金9,649,03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依雙方所簽訂借據條款第10條第1款之規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全部債務得視同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另信用卡債務,相對人陳乾禾尚欠本金114,81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聲請人於112年2月9日為其墊付不動產房屋火災保險費3,947元及利息,亦尚未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樂活貸借款契約書、撥款申請書暨借款憑證、循環型借款展期轉換非循環貸款借款憑證、循環型借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催告函、回郵信封、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特約條款、信用卡帳單、不動產房屋火災保險費繳付收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於112年3月17日通知相對人等,於文到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表示意見,而於同年3月24日、4月6日分別合法送達在案。惟相對人等迄今並未有所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馬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附表一附表:所有權人陳乾禾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馬公市文寮722-4374.998分之1分割自722地號002澎湖縣馬公市文寮722-9196.581分之1分割自722地號附表(建物):所有權人陳乾禾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文寮段312馬公市前寮21之29號文寮段722-9地號住家用三層鋼筋混凝土造一層:85.38平方公尺;二層:93.70平方公尺;三層:63.14平方公尺;突出物一層:5.64平方公尺;總面積:247.86平方公尺二層陽台:9.79平方公尺;三層陽台:7.05平方公尺1分之1建築完成日期:105年1月28日附表二附表:所有權人陳乾禾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馬公市馬公103-34441分之1分割自103地號附表(建物):所有權人顏金麗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馬公段3304馬公市○○街00巷00弄00號馬公段103-34地號住商用四層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6.00平方公尺;二層:36.00平方公尺;三層:36.00平方公尺;四層:27.60平方公尺;地下層:36.00平方公尺;總面積:171.60平方公尺1分之1建築完成日期:69年5月6日◎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相對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