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政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政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謝政弘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8年度簡字8740號、第9875號、第9919號、99年度簡字第4063號及99年度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民國│98年8月28日22時│98年9月6日19時│98年11月3日││)│20分為警採尿前回│1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溯96小時內││├──┬────┼────────┼────────┼────────┤│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63│98年度毒偵字第65│98年度速偵字第66││││80號│43號│2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8740│98年度簡字第9875│98年度簡字第9919││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13日│98年12月14日│98年12月2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8740│98年度簡字第9875│98年度簡字第9919││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8年12月23日│99年1月13日│99年1月25日│├──┼────┴────────┴────────┴────────┤│備│編號一至四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註││└──┴───────────────────────────────┘┌───────┬────────┬────────┬────────┐│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民國│98年11月28日│98年10月20日│98年11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6458│98年度毒偵字第83│98年度毒偵字第83││││號│24號│2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4063│99年度簡字第67號│99年度簡字第67號││審││號││││├────┼────────┼────────┼────────┤││判決日期│99年5月31日│99年1月13日│99年1月1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4063│99年度簡字第67號│99年度簡字第67號││決││號││││├────┼────────┼────────┼────────┤││確定日期│99年6月24日│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備│編號一至四應執行有期徒刑1│編號五、六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註│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