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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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涉嫌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他人其他所有物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9年1月28日開始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所有物罪,事證確實明確,乃於99年4月15日分別判處被告拘役40日及有期徒刑7月在案。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犯罪嫌疑重大,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子謙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