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