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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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六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收據各一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三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含拘提未獲報告書)二份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六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