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抗告人 簡菊子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盧建中 、歐美鐶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同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4日命抗告人補正,嗣抗告人於109年9月14日聲請訴訟救助,然本院未及審酌抗告人已聲請訴訟救助,即於109年9月29日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其抗告,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