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383號聲請人 林清 標相對人南投縣總工會法定代理人 曾振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林清「漂」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清「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