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四0八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魏慶霖 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宜蘭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