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五八號
反訴原告即被上訴人乙○○反訴被告即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於本院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貳佰壹拾伍萬零捌佰柒拾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叁千伍百柒拾陸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姚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