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向 國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7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10×34=2,380元】)。
二、聲請人雖已提出民國105年1月於品穩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表格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惟應另提出103年9月起迄至104年12月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收入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三、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擔任菲僑國際電影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董事及科韋德企業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股東,請說明之:
㈠上開公司營業情形為何?若已廢止、解散,廢止、解散之時
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為何?㈡聲請清算之前五年,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㈢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四、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雖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為不定期),惟仍應陳報自103年9月起至104年12月止之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租賃契約之地址、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暨說明租賃房屋係與他人共居,應另陳報房屋坪數大小、該他人與債務人之關係及有無分擔租金。
六、請說明聲請人居住址臺北市○○路○○○巷○號4樓之1與戶籍址臺中市○○區○○街○○○號不一致之原因為何?戶籍地由何人居住?另陳報房屋坪數大小、該他人與債務人之關係。
七、聲請人應提出膳食費、交通費、手機費、雜支支出等暨其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如醫療費用、勞健保費等亦請一併陳報,並提出其他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證明及發票。
八、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之債權人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擔任吉璐國際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擔任前妻張蕎榆之連帶保證人」及「擔任哥哥 向國柱 及小小天地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陳報清算前2年內是否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