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59號原告 黃麗足 原告與被告 蔡瑩堂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000元【計算式:911,000+18,00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