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醫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醫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兆緯
李秉仁孫佩妏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秉榤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兆緯、李秉仁、孫佩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簡兆緯、李秉仁、孫佩妏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吳俐臻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