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習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告 劉亭蘭
莊如樺 蘇郁婷 杜浚禾 林妤恩 李翊暄 劉建志 陳玟秀 黃偉傑 李文智 歐懿慧 賴昱樺 溫家僑 曾泰航 鞠漢橋 孫玉貞 林曜璋 林琬婷 魏崇軒 陳筱尹 梁哲維 張嘉伶 李惠娟 游巧真 李佳翰 吳冠廷 葉秝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補習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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