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149號
原   告 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天井聯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196,090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依兩造簽訂之合約書第8條「
如遇有爭執,雙方同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之約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參照)。準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訴訟
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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