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85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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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正香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85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2月4日上午9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路○○○號五樓之1之
所有權人,為原告所屬「中正香港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
依住戶規約之規定,負有按月繳納管理費及停車位費之義務
,而被告自民國93年3月至97年7月止,共計49期管理費及
23期停車位費,共計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管理費計算方式、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住戶規約、管理費繳交明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影本
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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