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0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且自到期日後始得起算)。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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