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8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73號),於99年5月24日收受判決正本,在99年6月2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上訴狀)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受理分案後,亦迄未收到其補提之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