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44號原告昌益螺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紹文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綸公司)、 林鼎睿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於101年9月20日以101年度司促字第33401號對被告九綸公司、林鼎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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