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34號原告 張榮燦
2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順豪 (即 張順洞 )、江麗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15,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5,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廖碩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