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28號原告CultorPtyLtd.
6010,Australia法定代理人PeterHaselhurst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 律師被告鉅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輔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為美金10萬元,而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1年11月23日臺灣銀行現金匯率賣出收盤價之美金與新台幣比率為1:29.31200,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31,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