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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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32號原告 張希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瑞益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75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