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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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36號原告 林金鍊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倪維珊 發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2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37,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