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4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46號原告大陸環保汽車貨運行代表人 謝昆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未載原告之代表人姓名,且起訴狀末之具狀人欄未見原告之代表人蓋章,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當事人欄應記載原告之代表人為謝昆男;具狀人欄應補蓋原告代表人謝昆男印章),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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