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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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55號上訴人 許育祥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複代理人 林湘絢 律師被上訴人 王俊權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5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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