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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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2718號債權人 林櫻滙 債務人 陳文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文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文成已受通知本件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本件請求之本金總和為若干?並詳列就各筆本金所附之證明文件為何(係何紙本票或者為本票併同借據)?
四、釋明各筆本金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及其利率?(依民法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若主張利率已經約定,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