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712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黃榮慶債務人 王政宏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苓雅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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