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2205號債權人 林彥廷 債權人 楊政衞 債務人 孫煜玲艾曼琳 精品服飾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煜玲即艾曼琳精品服飾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孫煜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艾曼琳精品服飾店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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