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3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26號原告 劉李月容
劉凌雲 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陳益民 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 戴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1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王立杰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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