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217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樓、8樓及68號1、2樓代理人 葉元昌 債務人力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王嘉年 人債務人 康逸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嘉年、康逸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嘉年、康逸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力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