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乙○○○○○○
丙○○○○○共同代理人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鄭再發 複代理人 吳佩玲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陳碧玉法官沈方維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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