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審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反訴乙○○誣告聲請回復原狀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第三審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六四號),聲請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反訴乙○○誣告聲請回復原狀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審理,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