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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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煥智 相對人 陳彥廷
陳奕詠
陳妤恩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王郡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昭揚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昭揚於民國99年2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2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陳昭揚於99年2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4,180,000元,又第三人陳昭揚於109年1月15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依法應繼承其權義,詎自111年12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718,21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第三人陳昭揚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2年5月29日雲院宜非平決112年度司拍字第43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①112年6月1日、②112年6月2日寄存送達於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於①112年6月11日、②112年6月12日發生送達相對人①王郡儀、陳奕詠、②陳彥廷、陳妤恩之效力,惟相對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0年2月8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4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斗六市三平156-173.551分之1王郡儀、陳彥廷、陳奕詠、陳妤恩公同共有1分之1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43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01141雲林縣○○市○○段00000地號雲林縣○○市○○路0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一層44.27二層44.27三層44.27電梯樓梯間10.24143.05陽台8.511分之1王郡儀、陳彥廷、陳奕詠、陳妤恩公同共有1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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