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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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157號債權人百仕園集合住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上弘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盧氣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2年5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