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徐章傑 被告 戴焜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陳明珠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