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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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26號
聲明異議人 劉昕展
受刑人 劉明朝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4年度執字第507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倘非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自無依前開規定為受刑人聲明異議之餘地。
二、查聲明異議人劉昕展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077號執行案件中檢察官否准受刑人劉明朝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不當為由,以受刑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聲明異議等情,有刑事聲明異議狀、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佐;惟聲明異議人乃受刑人之子,受刑人則為已成年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節,亦有個人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可參,依上說明,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自非屬得聲明異議之人。準此,聲明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