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7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台南市○○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71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第2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黃鋕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曜堂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柒萬叁仟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鋕偉
           法 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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