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五號
再抗告人甲○○上列再抗告人因乙○○常業詐欺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五年度抗字第三0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再抗告人甲○○因乙○○常業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為乙○○具保繳納現金新台幣五萬元,經檢察官將乙○○飭回,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嗣該案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乙○○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將通知其應到案執行之執行傳票,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送達於其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三樓住所,復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將通知其應到案執行之執行傳票送達於其高雄市○○區○○路○○巷五之二號居所,均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各該應送達文書為寄存送達,並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將通知乙○○應到案執行之執行傳票,送達高雄市○○區○○路○○巷五之二號再抗告人住所予再抗告人,經其母 傅連妹 收受在案,分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乙○○及再抗告人經合法送達後,乙○○均未遵期到案執行,嗣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亦無所獲,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拘提函、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之拘票、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人犯在監在押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乙○○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拘提無著,顯已逃匿,因認第一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以裁定沒入再抗告人甲○○繳納之保證金,尚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再抗告人在第二審之抗告,經核並無違背法令,再抗告意旨,徒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洪明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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