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劉秀琴 住所詳卷.被告 李峻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88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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